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民初2465号
原告:安庆市华夏职业卫生安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柱山路80号高新技术创业中心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69485214Y(1-1)。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瀚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工业园开发区乌衣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QHGCD3L。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安庆市华夏职业卫生安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瀚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安庆市华夏职业卫生安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华夏职业卫生安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华夏职业卫生安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计307元,由原告安庆市华夏职业卫生安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春孺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