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民初2464号
原告:安庆市华夏职业卫生安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柱山路80号高新技术创业中心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6948521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市政路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二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75864763J(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华夏职业卫生安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市市政路用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孙春孺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