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华夏职业卫生安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安庆市华夏职业卫生安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321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华夏职业卫生安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柱山路**高新技术创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6948521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安,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乌衣园区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QHGCD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华夏职业卫生安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6540元及逾期利息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车辆期限为二年,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