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益源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市汉台区新桥五金机电市场盛隆电器电缆经营部与陕西益源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02民初1122号 原告:汉中市汉台区新桥五金机电市场盛隆电器电缆经营部,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经营者:***,女,生于1985年4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男,陕西省勉县武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益源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城固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汉中市汉台区新桥五金机电市场盛隆电器电缆经营部与陕西益源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市汉台区新桥五金机电市场盛隆电器电缆经营部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市汉台区新桥五金机电市场盛隆电器电缆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2元,减半收取1451元,由原告汉中市汉台区新桥五金机电市场盛隆电器电缆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