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3779号
原告:***,女,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远鹤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远鹤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兴农丰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中路36号一层1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兴农丰华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