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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北某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20705号 原告:***,男,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