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20705号
原告:***,男,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