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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宜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2财保4947号 申请人:宜兴市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宜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某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武某。 申请人宜兴市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某某(宜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某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某某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6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担保人江苏某某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兴市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宜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某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某某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宜兴市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