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04民初3342号
申请人:江苏三和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环保产业园华汇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宜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金浦新淮生态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镇五古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三和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浦新淮生态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三和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金浦新淮生态牧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额财产进行保全,限额为1361520元。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江苏三和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三和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浦新淮生态牧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限额为136152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三和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