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46059号
原告:天津市宏源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东滨温整家园9-1-13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滨海新区浩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
第三人:北京普兰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万药居北里317号楼-1至1层5**31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天津市宏源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北京普兰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宏源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宏源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