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普兰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一诺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普兰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5民初3211号
原告江苏一诺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一诺公司)与被告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神华重庆分公司)、北京普兰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兰德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管辖规则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载明,同意指定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发生在重庆市渝中区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不得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本案系涉嫌因串通投标而产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范畴,且诉讼标的低于500万元,因此本案应当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 进 审 判 员  樊仕琼 审 判 员  彭 浩
法官助理  赖 春 书 记 员  程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