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高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高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孜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06民初19711号 原告:广州市高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系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孜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之二9层(部位:自编A56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原告广州市高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公司)与被告广州孜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孜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高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孜德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起诉状副本,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孜德公司向高科公司支付货款118779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2.判令孜德公司向高科公司支付违约金1853271.5元;3.判令孜德公司向高科公司赔偿律师费20000元;4.判令***对孜德公司的上述第1、2、3项清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31日,原告与被告孜德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孜德公司采购设备,合同总货款为7583720元。2017年11月21日,原告与被告孜德公司签订《佛冈县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二期)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就《设备采购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补充协议》约定,合同总金额变更为7413086.3元,《补充协议》确认原告已支付1516744元的货款作为预付款。2018年2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保证协议》,约定被告***就《设备采购合同》、《补充协议》项下孜德公司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12月,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关于佛冈县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二期)建设项目的设备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履行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确认截至2019年8月31日原告已支付7033900.3元,被告孜德公司实际已发货价值5846110.3元设备,其余原告已付款的价值1187790元货物及剩余货款379186元货物被告孜德公司并末实际发货,同时确认应当承担违约金为1853271.5元。同时被告孜德公司承诺返还货款1187790元,并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11月22日支付至实际偿还之日。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然二被告未依约支付款项,原告据此诉至法院。 被告孜德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31日,高科公司(需方)与孜德公司(供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需方向供方采购设备,总货款为7583720元;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需方应以电汇方式向供方支付20%的货款作为预付款,供方收到预付款后根据需方通知安排发货;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均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作为违约金,并应对守约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供方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需方交货,供方应向需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1‰作为迟延履行违约金,但迟延履行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2017年11月21日,高科公司与孜德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前述合同约定的合同总金额为7583720元,高科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孜德公司20%的合同货款(1516744元),现孜德公司提出变更付款方式,高科公司一次性支付75%的货款,在此基础上给高科公司优惠3个点,即高科公司本次支付75%的货款为5517156.30元,相当于合同总金额变更为7413086.3元,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高科公司应以电汇方式向孜德公司支付1516744元的货款作为预付款,孜德公司收到预付款后根据高科公司通知安排发货。 2018年2月27日,高科公司与***签订《保证协议》,约定***愿意为《设备采购合同》、《补充协议》项下孜德公司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9年12月31日,孜德公司、***向高科公司出具《承诺函》,载明:高科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预付款和进度款,合计7033900.3元;截止2019年8月31日我司实际已发货价值5846110.3元设备,已支付货款的剩余1187790元货物及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价值379186元的货物我司仍未履行交付义务,我司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应当向高科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总金额的25%)1853271.5元。我司承诺:1.因我司无法向贵司提供剩余货物,请求贵司采取其他方式继续完成该项目,我司竭力配合;2.于2019年10月30日前处理完毕所有应当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将于2020年12月30日前返还货款1187790元,并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7年11月22日至偿还之日;4.若我司履行了第1条、第2条及第3条承诺,请贵司免于主张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违约金1853271.5元的权利;5.若发生争议,我司愿承担贵司主张权利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及差旅费等。为了保障贵司的合法权益,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签字代表***愿意为我司向贵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高科公司提交转账凭证、《收据》,证实其已向孜德公司支付7033900.3元款项。具体如下:1.2017年7月26日,高科公司向孜德公司转账3020000元;高科公司称其向孜德公司转账3020000元后孜德公司返还了2420000元,尚欠600000元未返还;双方协商将该600000元直接抵扣《设备采购合同》的货款。2.2017年9月12日、11月23日,高科公司向孜德公司转账616744元、5517156.30元。3.《收据》载明孜德公司确认收到3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对于交货情况,高科公司称涉案设备签收资料主要由孜德公司持有,且因距今时间较久,在孜德公司、***出具《承诺函》后,高科公司亦未继续保留相关凭证,故无法提供相关签收单据。 对于律师费,高科公司提交《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书》、律师费支付凭证、发票,证实其为本案诉讼实际支出律师费20000元。 另查明:高科公司立案时确认的标的金额为3490091.25元。 本院认为:高科公司与孜德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补充协议》,高科公司与***签订的《保证协议》,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 从孜德公司、***向高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可知,孜德公司自认因未按约交货,应承担违约金1853271.5元(合同总金额的25%),称如孜德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前返还货款1187790元,并按年利率12%利率计算自2017年11月22日至偿还之日的利息,履行交付发票等配合义务,则请高科公司免除违约金。该《承诺函》系孜德公司、***真实自愿出具,其理应遵守。现孜德公司未履行承诺,高科公司要求其返还未发货货款1187790元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违约金,因上述协议及《承诺函》中载明的违约金标准均过高,高科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结合本案中并无任何通知发货及货物签收等记录,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为:以未返还货款118779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1日(《承诺函》中载明的截止日期)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高科公司主张违约金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高科公司主张的利息,因其属于孜德公司请求免除违约金情况下同意一并支付的款项,在高科公司已主张上述违约金,且无证据证明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的情况下,其有关利息的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律师费,高科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应由孜德公司承担,按照诉请标的与孜德公司应承责部分的比例,孜德公司应承担的律师费为8500元。高科公司主张律师费超出上述金额的部分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保证协议》及《承诺函》的约定,***自愿对孜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高科公司主张***对孜德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承责后,可依法向孜德公司追偿。 孜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案依法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孜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高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187790元; 二、被告广州孜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高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18779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广州孜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高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500元; 四、被告***对被告广州孜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孜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广州市高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者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34720元,由原告广州市高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20元,被告广州孜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