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102民初12249号
原告:江西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上饶市红旗某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三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江西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江西省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原告江西省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