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湖南华电平江发电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626民初242号
原告:***,女,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告:湖南华电平江发电有限公司,地址余坪镇范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MA4L1JB19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6137W。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太和工业园太和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66630318XH。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华电平江发电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