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26民初859号
原告:江苏海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城东镇南海大道(东)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38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商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青年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江苏海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河县人民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海通电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海通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海通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54元,减半收取计7427元,由江苏海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