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通电器有限公司

江苏海通电器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内0102行初25号 原告江苏海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二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江苏海通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原告江苏海通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海通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海通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海通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