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94民初18553号
原告:某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6元,由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