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221民初322号
原告:开封宏力商砼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兴隆乡310国道与004乡道交叉口西200米2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国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899号12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57229498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河南国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杞县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杞县城关镇幸福港湾7号楼1单元12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MA9G6WM59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开封宏力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与被告河南国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杞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宏力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3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