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421民初36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亢村镇贺庄村5组73号。公民身份号码:4107241983********。
原告:河南国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899号1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5722949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国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周庄镇余东村415号。公民身份号码:4104211987********。
原告***、河南国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5年2月26日,原告***、河南国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国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国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河南国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