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26民初434号 原告:***,男,汉族,1952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河南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551605196Y。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7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6元,减半收取70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 正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