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26民初434号
原告:***,男,汉族,1952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河南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551605196Y。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7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6元,减半收取70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 正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