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2民初2404号之一
原告:河南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北李线西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551605196Y。
法定代表人:许玉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华,女,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娟,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第三人:赵月山,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娟、第三人赵月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河南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77元,法院减半收取9638.5元,由河南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林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