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6民初29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某,内蒙古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产业集聚区标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某,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孙朋,男,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孙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96元,减半收取计30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艳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石文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