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市兴隆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83民初489号之二
原告河南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玉君,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551605196Y。
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
委托代理人郭需要,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市兴隆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红蕾,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7771567XD。
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被告吴森,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原告河南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兴隆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吴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受理费9645元,由原告河南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邢海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