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7民初157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住绥阳县,
被告:贵州网源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贵溪路131-149号贵州有线业务楼C幢10-14层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0838XW。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大兴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09516549G。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贵州网源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以上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8元,减半收取计1354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华 嵩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谢 兵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万有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