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贵阳某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民辖终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正新街9号富水花园二期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51932373M。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营业场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大兴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09516549G。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阳**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5民初2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以贵阳**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为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金海大酒店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贵阳**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贵阳**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贵阳**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5民初24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贵阳**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被注销,被上诉人仍以该公司为一方主体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必须解除的问题,与以物权争议为基础和内容的争议不同,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本质上属于合同成立、生效、解除、撤销等范畴,不适用专属管辖。二、管辖异议人还有***,由于贵阳**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资格已经消灭,异议主体主要是***,但一审没有就***的异议作出裁定。三、被上诉人在起诉之前,即已知道贵阳**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注销,主体资格已消灭,却仍以贵阳**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首要被告起诉,其诉讼就不能成立,一审以贵阳**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主体的裁定也不能成立。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二审答辩称: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于专属管辖。《房屋租赁合同》中虽然约定由汇川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此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虽约定了管辖法院,但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约定属无效的管辖约定。本案案涉房屋在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辖区内,应当由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贵阳**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就***提出的管辖异议未作处理的问题,已经一审法院作出(2020)黔0325民初241号之一民事裁定予以补正。至于贵阳**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资格已消灭的问题,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综上,贵阳**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起诉状列明的当事人除被告贵阳**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外,还包括第三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金海大酒店有限公司。因本次裁决系确认贵阳**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不涉及第三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金海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故本裁定所列当事人不包括第三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金海大酒店有限公司,亦无需对其送达二审裁定书,裁定书的效力仍及于全案当事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廖 戡 审判员  彭 莉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犹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