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82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大兴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09516549G。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坤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市金海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市中枢街道林园社区国酒大道电信大楼十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57710575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82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市金海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房屋租金2585520元及案件受理费13470元,并承担执行费283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微信送达给被执行人**市金海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市金海大酒店有限公司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但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尚欠案款2585520元、案件受理费13470元、执行费28390元未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市金海大酒店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