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7民初305号
原告:习水勇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希望社区希望城一期三批次3-6-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096861496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大兴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09516549G。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海,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苗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六区6号楼5层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3013496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宁夏自治区彭阳县人,住彭阳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习水勇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习水勇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习水勇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80元,减半收取4,790元,由原告习水勇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龙再学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欧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