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天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天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02民初7530号 原告:河南省天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化路东段建业集团营住楼**西起第三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6265718X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胡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2801005952414T。 负责人:***,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系胡庙乡政府副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天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由于案情复杂,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