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6民初5315号
原告:泌阳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泌阳县文明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赵太宽,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华鹏,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南省天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化路东段建业集团营住楼一层西起第三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6265718XC。
法定代表人:范全胜,该公司经理。
原告泌阳县农业农村局与被告河南省天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泌阳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业农村局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泌阳县农业农村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2.00元(已减半收取),由泌阳县农业农村局负担。
审判员 薛九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程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