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116执3139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陕西中晟瑞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中晟瑞合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116民初1209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80000元(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转账凭证,证明其已于2024年1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转账80000元。本院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核实(申请执行人表示转账属实)并于2024年4月22日再次进行短信告知。综上,现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116执313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4月22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