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瑞泰耐火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郑州瑞泰耐火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3民初3669号 原告:***,女,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告:***,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告:***,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瑞泰耐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岳村镇三叉口(老庄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56860260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4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女,194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与被告郑州瑞泰耐火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