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24民初2895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义、邱高飞,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金乐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汝阳县上店镇经九路西(计生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99139681D。
法定代表人:杜馨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8月8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原告***与被告洛阳市金乐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72元,减半收取1243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胡 斌
人民陪审员 聂小留
人民陪审员 郑 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