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金乐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洛阳市金乐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26财保82号
申请人:***,男,1976年11月11日生,住汝阳县。
被申请人:洛阳市金乐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99139681D,住所地:汝阳县上店镇经九路西(计生所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3月11日生,住伊川县。
申请人***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在汝阳县教育局的工程款69.3万元,并以其所有的豫C×××××号奔驰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战有为保证该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申请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洛阳市金乐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汝阳县教育局(汝阳县大安工业区小学教学综合楼工程)的工程款69.3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为一年。
二、对申请人*战有名下的豫C×××××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为一年。查封期间可以正常使用,但不得办理过户手续、转让、变卖。
案件申请费3985元,由申请人*战有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