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辅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勐腊瑞景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823民初1210号
原告:宣威市辅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双龙街道。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勐腊瑞景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新城小磨高速路入城口普阳物流城A、B、C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双版纳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度假区二期菩提大道旁林语枫尚10C幢4单元3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
被告:***,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原告宣威市辅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勐腊瑞景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宣威市辅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威市辅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87元,由原告宣威市辅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