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禹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禹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禹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532民初625号
原告:***,男,1970年3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州屏边县。
被告:云南禹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896486930。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花园1幢503号。
法定代表人:杜宇鹏。
被告:云南禹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32MA6N1NFG36。
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莲花滩乡干龙井村民委员会干龙井村民小组。
负责人:韦利兰。
被告:曾随勇,男,198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云南禹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禹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曾随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 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袁桂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