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致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会泽县自然资源局、云南致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26民初1840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书亮,云南省曲靖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会泽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通宝路64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3260151657805。
法定代表人:马勇,系该局局长。
被告:云南致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江东和谐家园B1幢801-8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76567330D。
法定代表人:单祖毅,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建跃,男,1977年9月14日生,藏族,四川省九寨沟县人,住四川省九寨沟县。
原告***与被告会泽县自然资源局、云南致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李建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5日以庭外和被告李建跃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已由***预交1025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绍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