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致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致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5民初267号
原告:云南致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76567330D。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江东和谐家园B1栋801-805。
法定代表人:单袓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华、邵玉竹,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928500,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原告云南致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云南致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致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致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云南致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李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