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北执民字第920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荣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荣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2015)甬北慈商初字第0007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920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牛乃洪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