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甬象商初字第1255号
原告:宁波市荣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工业投资创业中心)北海路150弄26号。
法定代表人:邵国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剑锋,浙江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象山渔山海钓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新中心区天安路东史家泾河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荣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渔山海钓俱乐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荣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荣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66元,减半收取1333元,由原告宁波市荣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翁羽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