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荣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市荣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212民初3004号
原告:宁波市荣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国柱。
委托代理人:严剑锋,浙江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建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荣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张红卫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赵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