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722民初1755号之二
原告:厦门市桥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艺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演习,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飞,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浦城县。
法定代表人:祝松建,总经理。
原告厦门市桥生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桥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659元,减半收取6829.5元,由原告厦门市桥生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付澎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静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