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莲民催字第00029号
申请人长园高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东莞市高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景晖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长园高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08年12月11日,出票金额为98460元,出票人为陕西省电力公司物资结算中心,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电财1),收款人为东莞市高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市东城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09年4月22日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园高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