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123民初2740号
原告:长园高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长园高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原告长园高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园高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愿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园高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2元(已减半),由长园高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