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27民初394号
原告:云南方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云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方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云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方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849元(已减半),由原告云南方富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姚 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