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正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云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381民初2921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人,户籍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代理人:**峰,云南言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8年12月25日生,汉族,云南大理市宾川县人,户籍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

被告:云南云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6812571777。

住所:云南省宣威市繁华街道振兴中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周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兴星,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云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9年被告云南云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在宣威市的羊场光伏电站项目,2019年9月25日,该项目部工作人员***代表被告公司与原告签订《宣威市光伏电站预埋件制作合同》,合同涉及总价款为2382120元的预埋件制作。原告按被告要求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根据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款项1384976元,经多次催收,被告未支付。现起诉要求判令解除合同,被告支付下欠款项1384976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在答辩期间,于2020年7月25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2019年9月25日签订的《宣威市光伏电站预埋件制作合同》第七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自己作为甲方,所在地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人民法院。宣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2019年9月25日签订的《宣威市光伏电站预埋件制作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后,双方协议不成,任何一方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民诉法对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被告***的管辖异议理由得当,于法有据,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云南省大理市宾川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