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924民初1598号
申请人(原告):***,男,汉族,1963年1月21日生,云南省镇雄县人,住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言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被告):云南云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宣威市丰华街道振兴中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兴星,男,1987年4月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现住云南省宣威市(宣威市羊场镇宇鸿宾馆)。
原告***与被告云南云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云0381民初2921号民事裁定并移送本院处理后,申请人(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被告)云南云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威支行,开户名:云南云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13×××25银行账户内资金1384976.00元进行冻结。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保全金额1384976.00元,保险赔偿限额1384976.00元的不可撤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函号:BH2186204852020000001,保单号:218620485202000000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原告)***的申请事由与起诉事由一致,且提供了相应证据,其请求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且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提供了与保全数额相当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云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开户行为中国银行宣威支行,账号为13×××25中的资金1384976.00元,期限至2021年2月14日。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