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被告某某、杨某、雷山县大塘镇掌批村民委员会、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黔2634民初655号
原告:***,男,1960年9月25日出生,苗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苗族。
被告:杨某,男,1963年5月10日生,苗族。
被告:雷山县大塘镇掌批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雷山县大塘镇掌批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雷山县丹江镇河滨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杨某、雷山县大塘镇掌批村民委员会、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施工款13285元;2、判决被告按7%年利率向原告承担逾期支付;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原告对雷山县大塘镇掌批村人饮工程项目部分工程进行施工,该工程发包人为大塘镇掌批村村民委员会,承包人为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包人为***、杨某。原告组织工人按时按量完成工程后,被告仅支付部分生活费12170元,剩余施工款13285元拖欠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于2021年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13285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4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杨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