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801民初11823号
原告:王某,男,1992年4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154.71元(原告已预交5,154.71元),减半收取计2,577.36元,由原告王某负担2,577.36元;另外2,577.35元本院依法退还给原告王某。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