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8民初12441号
原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松路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412561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城乡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滨江西路滨江壹号C栋住宅楼13层1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OMA5RGTRF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城乡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实际预付769.13元,因其减少诉讼请求,多预交的744.13元予以退还原告),由原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