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3民初7135号
原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40元,由原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