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002知民初57号
原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松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市建安大道369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