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002知民初57号 原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松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市建安大道369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